11月2日,济南市建委发布通知,调整《济南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实施细则》监管方式,通知表示,开发商如果挪用商品房预售款,其楼盘将面临停售处罚。
11月2日,济南市建委发布通知,调整《济南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实施细则》监管方式,通知表示,开发商如果挪用商品房预售款,其楼盘将面临停售处罚。
据悉,济南市预售款监管采用银行保函和缴纳预售款监管保证金等方式实施,由济南市房地产业协会(以下称监管人)代表预购人对济南市预售款进行监管。
其中,在预存预售款使用保证金方式中,开发商应依据济南市房地产信用评定情况和工程进度情况预存280元/平方米至980元/平方米不等的预售款使用保证金。具体预存标准为:工程进度达到正负零须预存980元/平方米(其中正负零以上每层递减50元/平方米,但不得低于主体封顶预存标准);工程进度达到主体封顶须预存500元/平方米;工程进度装饰安装期间须预存280元/平方米至500元/平方米。济南市房地产信用评定AAA 级企业减半预存,AA级企业按70% 预存,但最低不得低于280元/平方米的预存标准。
济南市建委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不得挪作他用。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的开发企业,由济南市建委责令限期改正,暂停商品房预售,并可按《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规定处罚。
(编辑:陈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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